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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於103年12月20日公告,修正警察特考各類別(消防類科除外)應試科目均增加「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科目,過程粗糙,缺乏專業考量,不符用人機關的需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但考選部卻未尊重用人機關,率爾變更警察特考考科。依據考選部公布修正草案內容,警察特考各類科的專業科目為:警察情境實務、行政法與警察法規、刑事法與犯罪偵察學,以及其他兩科專業科目。光是法律考科即占60﹪,遠超過各警察專業類科的專業科目一半以上,嚴重影響實務用人機關的專業需求。考生只要把這些法律科目念熟,即可報考各警察類科特考,顯示新修正的警察特考科目已背離專業,將導致取才陷入「合格不合用」、「合用不合格」的情況,淪為「只靠筆試、不靠膽識」的窘境。進一步說,若只重視法律考科,將使警察特考流於「普通化」、甚至是「補習化」,那就不必稱為「警察特考」了。if (typeof(ONEAD) !== "undefined"){ONEAD.cmd = ONEAD.cmd || [];ONEAD.cmd.push(function(){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以本次刑事鑑識人員考科的改變為例:刪除刑事鑑識人員最重要的基礎考科「刑事化學」,對於本人與鑑識實務機關而言,實感訝異及匪夷所思,可以預見本次修正考科將嚴重影響未來鑑識人員專業能力,無法勝任複雜的鑑識專業工作。以鑑識工作而言,包括現場採證、用何種化學試劑顯現潛伏跡證、運用光源、保存跡證以及在實驗室如何進行各項鑑定分析等等鑑識活動,不論在犯罪現場抑或是鑑識實驗室,均與「刑事化學」息息相關。「刑事化學」是各類刑事鑑識的基礎,參考國外設有「鑑識科學學系」的大學,「刑事化學」教學均占大半比重並列為核心科目,鑑識實務單位也把「刑事化學」的基礎列為是刑事鑑識工作的寶典。考選部本於職責,配合用人機關需求,為國舉才,更應該尊重專業意見,為國家選出最合用的警察人員,而不是以行政官員心態處理考試。因此,考選部應思索如何在增加警察執勤必備知能科目以及在各警察專業類科考科的搭配下,與用人機關、警大、警專及各界專家充分商議,再決定考科變更與其他制度修正議題,如此方為警察與民眾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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